無形資產(chǎn)拍賣需要注意什么
作者:admin 發(fā)表時間:2022-9-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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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拍賣法律關系的產(chǎn)生是符合法律規(guī)定的事件和行為在當事人之間作用的結果,而引起拍賣法律關系產(chǎn)生的原因,主要是拍賣當事人締結的合同。
1、拍賣委托合同。拍賣委托合同是指拍賣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,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的利益實施一定的行為,并從委托人處獲得報酬的協(xié)議。
雖然拍賣締約方式具有很大的特殊性,但就締結拍賣委托合同而言,一般還是采取談判締約方式。采取談判締約方式時,其締約的過程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:準備——談判——簽約。在此過程中,信件、電報、電傳等,只要明確的表達了當事人的意思且傳達到了對方,均可作為有效方式。拍賣委托合同屬諾成性合同,一方提出要約,經(jīng)相對人承諾后,合同即告成立。要約人收到承諾的地點是合同成立的地點,要約人收到承諾的時間是合同成立的時間,要約人與承諾人約定采用合同書形式的,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合同成立。一般而言,拍賣委托合同的成立,標志著拍賣法律關系的產(chǎn)生。
2、拍賣成交合同。拍賣成交合同指拍賣人與競買人(買受人)之間根據(jù)約定或拍賣既定規(guī)則所達成的成交協(xié)議。對于拍賣人來說,達成拍賣成交合同是履行拍賣委托合同的關鍵。拍賣人必須充分注意自己在拍賣委托合同中承諾的義務,在此意義上可以說,拍賣成交合同是拍賣委托合同的繼續(xù)。對于競買人(買受人)來說,達成拍賣成交合同與拍賣委托合同無關,無論拍賣人向委托人做出了何種承諾,均不能直接約束競買人(買受人),競買人(買受人)只視拍賣人為對方當事人,在此意義上也可以說拍賣成交合同獨立于拍賣委托合同。
拍賣成交合同采用特殊的締約方式,合同的締結是雙方當事人合意的結果,合意的形成過程是雙方當事人你來我往的討價還價的過程,民法學上將這一合意過程分解為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,締結拍賣成交合同過程中的要約和承諾表現(xiàn)出一些特殊性。其一,競買人處于要約人的地位,且要約采用叫價、應價方式表達; 其二,拍賣人通常處于承諾人地位,且承諾采用擊槌等方式表達;其三,邀約和承諾均面對面做出,且不得反悔,故締結拍賣成交合同過程中的要約和承諾不存在變更和撤回問題。
我國《拍賣法》第五十一條規(guī)定“競買人的最高應價經(jīng)拍賣師落槌或者其他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后,拍賣成交”,同時第五十二條中規(guī)定“拍賣成交后,買受人和拍賣人應當簽署拍賣成交確認書”,是指雙方在成交后,應當以書面的形式加以確認,并且使其行為從口頭表達轉化為書面合同形式,這一規(guī)定將對于拍賣成交以后所產(chǎn)生的相應后果產(chǎn)生明顯的影響,并且在可能發(fā)生的相關訴訟時,“成交確認書”成為有效的書證。
二、拍賣法律關系的終止。拍賣法律關系的終止指由于一定情形的出現(xiàn),在拍賣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歸于消滅。
終止可分為正常終止和非正常終止。正常終止指拍賣當事人按有關合同或約定履行完畢,無論是否成交,都導致了正常終止。非正常終止指拍賣程序按有關合同或約定履行完畢之前,由于下列情形出現(xiàn)導致終止拍賣程序:
(1)經(jīng)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確認,委托人對拍賣標的物無所有權或處分權;
(2)因拍賣標的毀損或滅失,致使拍賣已無法進行;
(3)由于外力的原因使拍賣無法進行的;
(4)因拍賣違反法律、法規(guī)而被司法、行政部門勒令停止;
(5)委托人確有正當理由要求撤銷委托并及時書面通知拍賣人;
與終止相鄰近的概念是中止。當下列情形出現(xiàn)時,采用中止較為恰當:
(1)拍賣標的的所有權或處分權存在爭議;
(2)不可抗力的原因,致使拍賣活動暫時難以進行;
(3)委托人確有正當理由,要求拍賣人暫緩進行拍賣。
中止與終止有明顯區(qū)別。其一,中止只是暫停拍賣程序,中止情況消除后,拍賣將繼續(xù)進行;其二,在中止期間,拍賣法律關系繼續(xù)存在,權利義務依然有效,只有暫時停止執(zhí)行;而終止意味著法律關系結束,委托人、拍賣人、競買人相互間的權利義務也就因此相應消失。